Thursday, September 30, 2010

啟蒙:文化的蛻變


談撒母耳之前先請讀者想想,若是一群人民對國家心灰意冷,這個國家的領導又不握主權,那要如何重建民眾的信任?

公元1154年的英國就曾有這樣的困難。當時的英國是法國諾曼底公爵獲得教皇同意所攻占,領土橫跨英吉利海峽,卻沒有實際統一性的政治體系。諾曼底人入侵後曾有幾次王位轉手,最後到亨利二世(Henry II)手上已是人心思變的時代。亨利二世是法國諾曼底人,但是到那時,當一個英國國王根本毫無權力——畢竟英國從羅馬時代一向採取‘天高皇帝遠’的態度。羅馬衰亡後曾有傳說的亞瑟王撒克遜王朝、丹麥王朝、威塞克斯王朝等等。但不論是誰當王,英國幾乎都是貴族掌實權。諾曼底人建新王朝後天主教勢力更大,喧賓奪主,反而冷落了真正的國王。而這時十字軍東征還在如火如荼地進行,許多貴族地主正在中東努力地送命,當然不可能分身來處理英國自己領地上的糾紛。再加上之前的王位爭奪中,有很多臨時的分封爵位,而受封之地往往是政敵的勢力範圍。可是舊貴族是既得利益者,權力若被搶走也不會善罷甘休。最後整個英國陷入教會、舊貴族、和新貴族的權力分配中,混亂可想而知。

然而沒有實權的亨利二世,卻建立了英國中世紀最強大的金雀花王朝(House of Plantagenet),因為他的一系列改革讓司法權力集中於國王手中。從他以來,英國習慣法的形成,奠定了國家的基礎,到大英殖民帝國興起後,更影響了今日世界的法律(最代表的就是十二人陪審制)。這一點亨利二世功不可沒。

究竟這個國王如何辦到這樣的改革?說穿了也很簡單,他在英國首次設立巡迴裁判所(Circuit Court)的制度。所謂巡迴裁判,就是每年循環到固定的地方判案,附近百姓若有法律上的糾紛無法自理,可以等國王的裁判團到這地區時再提出申訴。這種辦案方式有幾個好處:第一,人民不用到倫敦上訴,古時交通不便,到首都一趟可能要幾週,但是官僚重重,要等到案件受理可能還要幾個月,真正辦理時間又會有許多折騰。這段時間住哪裡?食宿費哪來?雖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沒錢人終究得認命。現在若有巡迴裁判,對一般人豈不方便多了?只要知道國王的法官每年十月會來,就可以早種早收,不影響民生而爭取公正裁決。而國王的裁判團這段時間只負責這地帶的案情,也可以減少官僚上的時間浪費。

第二,民間的司法機構多少和貴族或教會有關係,偏私在所難免。比方有一個侯爵的兒子隨便奪取佃農的牛羊,而教堂的聖職又是侯爵夫人的表親,那這個被欺壓的佃農根本無從申冤。但是若有法官仗國王名銜,叫侯爵家賠償,這類蔽私護短的行為總會減少。而消息傳開後,其他受過冤屈的人,也更會想找國王的巡迴法官判決。貴族和教會當然會對國王反感,但是要廢除國王可不容易。何況辦案越多,民眾向心力也越強,真要推倒國王可能自取其辱。有遠見的貴族,也許還寧願早點依附國王這邊,以免自己勢力被點滴消減,最後連封建的地業也劃歸別人。

第三,歐洲中世紀的法律多半是羅馬帝國留下的,到公元十二世紀已經效力不張,再要墨守成規也沒人理會。既沒有法律,許多判案方式就更加離譜。假設一個青年說他的未婚妻被別人強搶,那就兩人刀劍對決,留下沒死的就是天意判決的結果。還有一種可能,地方司法人士想出一道難題,你克服了難題就是你有理,否則神既不為你開路,當然是你理虧。(這種做法在許多歷史黑暗時期都出現過,波斯曾有人被丟到獅子坑,居然沒被咬死,那就代表控告他的人有罪,全部該被獅子吞吃。這樣的法律判決實在說不上合理兩字,更不用說公正了。)巡迴裁判除了保衛人民權益,也在重新訂定法律標準,不是強迫被告用生命證明忠善,而是用法律制度的理智來維護人權。

由於有司法改變,亨利二世才重獲百姓的信任,奠定王朝長遠的基礎。不過歷史上最早設置巡迴裁判制度的可不是他,而是以色列士師時代的撒母耳。

* * * * *

撒母耳開始當士師時,適逢以色列人對自己國家的信心盪到谷底。和非利士人交戰不勝,抬出了約櫃(舊約聖經中神能力的象徵,見《法櫃奇兵》電影),結果不止慘敗,連約櫃都被非利士人奪走。後來非利士人因疾病將約櫃送回,卻只停留在邊境,沒回到以法蓮山地的政教中心示羅。也就是說,戰後的以色列沒有領導,沒有軍隊,也沒有宗教心靈上的倚靠,說是一盤散沙倒是恰當。不多久,非利士人看以色列民根本沒動靜,乾脆就再接再厲,繼續蠶食鯨吞巴勒斯坦的土地。

撒母耳是前任大祭司的親傳徒弟,之前征戰時大祭司和他兩個兒子都死了,薪火相傳就輪到撒母耳做宗教領導。他年紀雖輕,這重擔總不能推給別人;不能推,那就當仁不讓吧。他召集了以色列民間有志之士,趕赴前線的瞭望台。入侵的非利士人聽說有義兵來到,也立刻列陣對恃,先聲奪人。以色列的義兵人數雖不輸給非利士人,畢竟寸鐵在手未曾揮過,面對大敵心有餘悸,未戰先怯,還如何能退敵?這緊要關頭,撒母耳鎮靜地做他身為祭司的工作,在戰場上獻羔羊給神。他這樣做不止穩定軍心,也提醒民眾為何而戰。不一刻,雷聲響徹山谷,以色列人趁勢擊潰敵軍,直把非利士人趕離邊界為止。

這場戰役並不大,對當時扭轉局勢卻很重要。後來以色列人會逐步收復失土,但是史書記載反而沒有這次戰爭詳細。當日他們在戰場上凱旋後,還曾堆石為記感謝神,因為這心境的改變絕不亞於昔日過約旦河進迦南的感受。沒有約櫃並不代表神的榮耀離開以色列,沒有國王也不代表以色列民要任人宰割,只要撒母耳做領導,敵人再強也不怕。其實以色列民間的士師向來不是從宗教出身,畢竟政教合一的體制有不少弊病。但這時候的以色列,至少要先有人能扶危拯溺,哪怕是一個祭司獨撐大局也好。

年輕的撒母耳就這樣身兼祭司和士師的工作。

只是,這個年輕人沒有因職位自滿。撒母耳是徹底的實踐主義者,在他之前同樣有許多祭司和士師,卻不見得有人思考過,是否還缺少了什麼?否則為何國家傾塌,危牆到處,民生艱難?他反覆追想,終於獲得一個答案:以前有摩西的律法,也要有各支派長老執法,和摩西偶爾的訓誡。現在前不見古人,以色列還知法執法麼?

英國哲學家洛克(John Locke)1689年寫《政府論》提到,政治社會的建立不為別的目的,而是為了保障每個人今生財產所有權。他主張天賦人權,每個人的責任是保護自己的權利,並尊重他人的同等權利。不過更重要的是,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的基礎上,這就是‘社會契約’。換言之,所有政府都只是人民委託的代理人;若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意願,甚至濫用權力,這個政府被解散也是理所當然,而人民也有權再建立新政府。

洛克的論點一針見血,但就算他沒說,一般人心裡也隱約想過類似的結論:連人民權利都保護不了的政府,要它何用?這並不是民眾嚮往無政府狀態,而是不願增添累贅。如果繳了重稅還要自己準備槍彈打敵人,那這個政府的存在根本沒有必要。不過要保護人民權利,並不只是對外增備軍防;有時候人民最大的威脅反而是自己的朋友鄰舍。個人權利受損,也許還有鄉里長者和解;鄉鎮名譽被抹黑,有沒有讓人信服的權威來調停?倘若沒有,後果又如何?

之前以色列中發生圍剿便雅憫支派的慘劇,就是個血淋淋的例子。

其實便雅憫支派這件事對撒母耳影響極深,他雖然是以法蓮人,他老家卻是便雅憫境內的拉瑪(Ramah)。當時不分青紅皂白的滅門屠殺,後世曾有詩云:“在拉瑪聽見號咷大哭的聲音,是拉結(便雅憫之母)哭她兒女,不肯受安慰,因為他們都不在了。”撒母耳長大後追根朔源,自會明白本身既是濫殺一方的後裔,又是被害人的同鄉,何其矛盾?如果那時有領導人秉公站出來說話,也許這群怒氣填膺的道德捍衛者反而會冷靜一下。然後若能由雙方分別質問原告證詞,那後來的兇殺可能都不會發生。但是這千古冤案既難以追根究底,已死的人也無法為自己討回公道,撒母耳縱算心有戚戚,又能做什麼?只能盡量避免類似的瘋狂在以色列中重演罷了。如何避免?這就要靠法律的力量了。

身兼二職的思想家,又背上第三份工作,成為民間的法官。正確說來,女士師底波拉也曾擔任法官,不過她是固定在一處判案,一般民眾知道有疑難糾紛可到某地找她斷定是非,卻未必會善用她的智慧——不因她是女人,而是因跋涉不便。撒母耳考慮了這問題,於是開始實行巡迴裁判的服務:從西邊非利士邊界,到北邊以法蓮境內,往東邊約旦河西岸,再折向南方回到拉瑪。範圍有限,但是個人量力而為,再廣就無法妥當地司法了。而且他這位法官東奔西走,年復一年從無間斷,如此造福民眾,自己卻要比誰都累,何苦呢?可是這樣折騰的工作若無人做,社會豈能改善?

蘇軾說:“古之立大事者,不惟有超世之才,亦必有堅忍不拔之志。”說真的,一般的天才很少有毅力,因為重複的事令他們感到厭煩。與其鍥而不捨地專精一事,他們還寧可多方嘗試,以期觸類旁通。可是天下多數的事會考驗人的耐力,要把事情做好不能不克服枯燥厭倦的心境。比方說一位教授,總不能只是興致來時教兩下;一個開公司的人,也不能心血來潮時才生產運銷;為人父母的,更不能沒興趣養孩子就將他們拋棄。這還只是一般日常生活或職業上的責任,要辦更重要的事,絕沒有人願意讓一個才智出眾卻熱度三分鐘的人上台指揮,畢竟這種人,只夠資格做短時間的鑽研發展,其他事上恐怕成事不足敗事有餘。撒母耳要做巡迴法官,誠然精神可嘉,但是假若一年半載見不到成效就氣餒不做,或三五年就想換更有衝勁的施政方式,那麼人民對政府尚未信任就又目睹朝令夕改的混亂,哪裡還會抱存希望?司馬光的《資治通鑑》提到“愛之不以道,適所以害之也。”這句話可只不是針對人際關係說的;天下有太多的政客抱著理想和熱忱,卻把國家越救越糟,這是很可怕的‘痛’愛。

不過,巡迴裁判制的好處並不只在於政治民生,其他方面的間接影響更是始所未料。正如開採鑽石的人,偶然也會發現其他寶石,甚至這些寶石價值比鑽石還高。亨利二世施行巡迴裁判後,有許多好事之徒開始是跟著看熱鬧,但漸漸的,這些看熱鬧的人也加入了法律公正性的討論。而且為了證明他們見解有理,有的開始把判案經過詳細記錄,然後討論新的案件時提出類似的舊例。這種作法演變成後來英美法律的‘判決先例’方式,和世界大部分地區先有律例再由法官詮釋的方法大不相同。既然先例有效,司法就能因應時代的需要而進化。也許抵觸傳統,也許太順應潮流,但是文化思想總是會新舊交替,倘若今日的判決不符合今日社會所用,難道幾百年前的皇家法典、教皇聖諭,人民就該至死謹遵不渝?

撒母耳時代的文化改變不盡相似,卻也很可觀。有人開始隨從撒母耳記錄判決結果,這些人慢慢成為後來的‘文士’。以色列人所謂的文士,就是法律顧問、政府書記、法官仲裁、或國庫管賬的通稱。他們的記錄不止助益於地方訴訟,也足以讓當時的人查詢人口比例、地產分配、農業發展、貨幣外貿。乍看之下毫不起眼,但是資料多了,經驗的累積自然會改變社會。舉例而言,我在這地方種小麥,每年收成差強人意,有一次卻聽說幾里外的農莊,土壤比我貧瘠居然收成比我好,原來他們是採用輪耕方法,種的又是新引進的品種,結穗比我多兩倍。這一來我也不甘示弱,怎麼能在這些作物上輸給別人?像這樣的改變比比皆是,但是到頭來知識對社會的影響,最明顯的還是經濟上的成長。法律只保障財產不被奪走,知識卻可以讓貨物增值。了解人力物力的分配,就能更有效率地物盡其用。從撒母耳之後到國家鼎盛時期,以色列民一代比一代富有,這一點還必須歸功當時的文士。

另一種文化改變,有心人士開始隨從撒母耳之後,自會產生學徒制度。和一般學徒不同的是,他們並非正式修業,也不是訓練一技之長,更沒有師徒名分。然而這些跟隨的人就像孔子門生一樣,後來也自己闖出一番成就。撒母耳的巡迴判決,其實在他以後就沒有人實施,但是他傳授的法律判決,卻讓迦南地產生一種法學上的傳承,這種傳承比他的巡迴裁判影響更深遠,甚至成為日後以色列文化的代表。這些有經驗的法學教師,原先職稱各地有異,以色列成立王國後慢慢都被尊稱為‘拉比’(拉比就是老師的意思。這名稱在摩西五經未曾出現過。)他們探討宗教上的誡命和民間的口傳律例,也不時留下一些判決要旨、釋經講義、和至理名言。雖然許多已經失傳,但是拉比的制度從古至今,在猶太人當中從未間斷,他們在猶太律法上的權威性也未曾改變。歐洲中世紀黑暗時代,大部分人根本不識字,但是猶太人卻世世代代重視教育,或許正因為這些老師是他們文化最核心的一部分。

可以說以色列文化的改變,是撒母耳做夢也從未想過的。他可能只求穩固國家的根基,絲毫沒考慮如何留名萬世,甚至沒留下什麼著作。但是他的學生卻集結了從他以來的歷史文獻,還恭敬地以老師之名為書名,就是舊約聖經的撒母耳記。這好比孔子門生集錄整理出《論語》一書,至聖先師自己反倒沒看過;蘇格拉底是西方哲學之父,可是唯一可靠的《對話錄》卻出於柏拉圖之手。其實撒母耳本人在撒母耳記中佔的篇幅不多,也不是最重要的角色,但是書名掛的卻不是後來的任何國王。若是在中國,這本書大概要稱項羽本紀、高祖本紀等等。為什麼以色列人反而稱它‘撒母耳記’?單這一點就很耐人尋味。至少在學生心中,沒有恩師撒母耳,以後以色列的歷史都要空白。

哈佛大學名數學家丘成桐教授曾寫道:“我們歷盡艱難,雖然也能從中汲取教訓,卻遠不如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所獲得的經驗多。”身兼數職的撒母耳,並沒有教以色列人要逆來順受地等神拯救。他很主動地著手解決以色列民所面對的困難,而他的教導又激勵下一代年輕人去改變社會。這種積極的態度,打破了士師時代數百年的頹廢喪志,沉湎往昔。如果一個民族只是自我哀憐怨嘆,那它永遠無法免除內憂外患的宿命。與其妄自菲薄,何不從個人能做的開始做?老子曰:“合抱之木,生於毫末;九層之台,起於累土;千里之行,始於足下。”

以色列最後一位祭司兼士師,毅然走出了領導的城堡,也因他半生教導百姓,從此喚醒了絕望的人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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